中国人民大学教授:网络虚拟言行需有尺度

2019-7-22

广西刚刚发生的女大学生遭遇网络通缉令事件,之前的“铜须门事件”、“虐猫事件”、“偷车嫌疑人事件”等等,主人公无一不被标以“网络通缉令”的帖子困扰。这种通缉帖子是否侵权?被通缉者又有哪些权利遭到威胁? 发布者 言词“越界”即侵权 从不同的“网络通缉令”事件,我们可以看出发布“网络通缉令”的行为不都是侵权行为。 一句话,“网络通缉令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令。 在法律上界定“网络通缉令”行为的性质,并不是从其名称上观察,而是从行为上判断:如果“网络通缉令”中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,而仅仅是包含某种谴责和批评,即使措辞严厉,也不会因标有“网络通缉令”这样的名称而被认定为侵权行为。 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“网络通缉令”中含有侮辱、诽谤的内容,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,则发布者即使出发点是善意的,也构成侵权。 在某教育中心网上通缉员工高某的纠纷中,该中心的行为被判定为侵权,因为通缉帖子称高某是警方怀疑的网络歹徒等等,侵害了被“通缉”的高某的名誉权。其实,该“通缉令”行为还侵犯了高某的隐私权,同样也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。“虐猫事件”中,尽管谴责虐猫行为人的残忍行为的出发点可以肯定,但行为人在“通缉令”中使用了“人渣”、“屠宰场”、“可以乱棒打死”等语言,无疑也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。 被通缉者 哪些权利受侵害 “网络通缉令”构成了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,那么,最容易受到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有哪些呢? 1.名誉权。名誉权是一个人维护自己的社会综合评价不因他人的诽谤、侮辱等行为而降低的人格权。恶意或者过失发布“网络通缉令”的行为可能造成被“通缉”人社会评价的降低,因此这种行为多数侵害了这个权利,就像虐猫事件中“宇宙A级通缉令”那样,构成对被“通缉”人名誉权的侵害。 2.隐私权。隐私,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那些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。在“网络通缉令”中公布他人隐私,包括私人的信息、资讯或者私人的私密活动,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。 3.肖像权。在“通缉令”中擅自公布他人的肖像,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,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。 4.人格尊严。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的一个基本权利,通常叫做一般人格权。在“网络通缉令”中,即使没有侵害前述的那些具体人格权,但是侵害了被“通缉”人的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的,也构成侵权行为。 网民 网络言行也要承担责任 网络言行不规范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。一些人认为,网民在网上匿名畅游,人们甚至“不知道他是一条狗”。因此,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遵纪守法,但在网络上却敢胡说八道,以为这不过是虚拟行为,其实不然! 一个人在网络上实施的行为,同样受到现实法律的约束。在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五条中,规定了9类信息是严禁在网上传播的。类似曝光个人隐私的信息就在禁止之列。 《宪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”这是网民进行网上言论的根本准则。 由此,对待“网络通缉令”网民们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,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,保持平和、冷静的态度,不要盲目跟帖,人云亦云……这是身处网络时代的公众必尽之责。